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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費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  告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婉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)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7,995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裁判費8,260元,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760元。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 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怜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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