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8號
原 告 詠吉起重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婉玉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承攬費用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達鴻先進科技
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1178號),
惟被告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57,995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
裁判費8,260元,
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,760元。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
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余怜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