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1號
原 告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保全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弘木業有限公司、陳月嬌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
同)8,468,028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,85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