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77號
原 告 創世應用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柳威任
原告因給付
承攬費用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),
惟被告已於
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87,750萬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28,621元,扣除前繳支付
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8,12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