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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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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  告 廖英森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被   告 逸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王碧鳳 被   告 心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賀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,183元(計算式:原 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0.84㎡土地公告現值490,000元/㎡原 告應有部分8305/10萬=34,183.38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法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 。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聖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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