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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  告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清祥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境東景觀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被告境東景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  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  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5,530元,應繳   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  繳5,67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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