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0號
原 告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錡清祥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境東景觀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境東景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65,530元,應繳
裁判費6,17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
繳5,67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