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25號
原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顏月嬌
上列原告與
被告鄭智弘間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,567,64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9,016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