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39號
原 告 百鑫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永進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李佳蓉發
支付命
令(105 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7 萬9,79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
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5 萬7,232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 萬6,73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