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39號 原   告 百鑫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李佳蓉發支付命 令(105 年度司促字第250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67 萬9,79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7,232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 萬6,73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