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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   告 和藝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,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 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8,02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明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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