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3號
原 告 和藝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世俊
上列原告與
被告統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報酬
事件,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因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
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8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8
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8,020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謝明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