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47號
原 告 長盟
不動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陳冬梅
上列原告與
被告東宮戲院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居間
報酬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,07
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,4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游語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