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
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敏郎
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陳介斌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依法繳
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895,000 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,810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玲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