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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  告 觭龍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秀蓉 被   告 顧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中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3000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1萬2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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