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5號
原 告 觭龍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秀蓉
被 告 顧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中玉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0萬3000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
費1萬297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