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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7號 原   告 順利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福家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由佶倉實業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 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8,563元,應繳裁      判費新台幣7,8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     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7,320元。 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何惠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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