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63號
原 告 上誠電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進順
上列原告與
被告朱晉杰、賴明亮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
2,395,4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
費24,76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宗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政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