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81號
原 告 嘉成國際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素美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台中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
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怡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