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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僱傭關係存在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  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   告 麗晶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凉 一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  納裁判費。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   之收入總數為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   期間超過10年者,以10年計算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   明文。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,係因定期給付涉訟,   應依勞工可工作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,倘   超過10年,則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,計算訴訟標的價   額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261號裁定參照)。次按勞工或工   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   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為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,有其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   險人投保資料表(明細)在卷可稽,依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   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計算,距其退休年齡之期間   超過10年,依上開規定,應以10年計算權利之存續期間,又   原告主張其月薪為新台幣(下同)20,100元,故本項訴訟標   的價額核定為2,412,000元(計算式:20,100×12×10=2,4   12,000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958元。再依勞資爭議處理   法第57條規定,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   ,故僅先行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,479元(計算式:24,958   2=12,479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 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 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,000 元。其餘 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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