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14號
原 告 禾源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國寶
上列原告與
被告雲辰科技有限公司、曾瑞仁間請求
損害賠償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1,143,757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
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2,3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紹輔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6 日
書記官 洪千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