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1號
原 告 楊莉芬
被 告 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衍松
上列原告與被告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
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
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許瓊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