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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  告 楊莉芬 被   告 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5,8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4  月  27   日 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瓊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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