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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休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22號 原   告 鄭玉英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元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,360,90 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,56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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