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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  告 達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),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223,969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,824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,尚應補繳154,3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羅智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佩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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