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9號
原 告 昱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志安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日圓540
萬元,以
訴訟繫屬之民國105年3月7日(支付命令
聲請狀送達本院
日)臺灣銀行現金匯率0.2906計算,核計為新台幣1,569,240元(
計算式:0000000×0.2906=0000000)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16,54
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
16,04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