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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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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33號 原   告 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杜瑞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4,287,150 元,應徵收裁判費43,471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,尚應補繳42,971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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