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
原 告 游林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游村田
被 告 融積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正謙
被 告 慶糧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宗翰
上列
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,737,480元【計算方式: 0000000
+(18000 265.54)+919100+(18000 276.47)=000000
0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,31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妙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
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陳怡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