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43號 原   告 游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村田 被   告 融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謙 被   告 慶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,737,480元【計算方式: 0000000 +(18000 265.54)+919100+(18000 276.47)=000000 00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5,312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怡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