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50號
原 告 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宇傑
上列原告對
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起訴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,053,
515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,39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