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1號
原 告 夏姿麗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駱文華
上原告與
被告喜蜜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58,91
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,0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