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7號
原 告 全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吉慶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齊裕營造股份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1609號),
惟被告已於法
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
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,880,690元,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07,832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7,332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
法 官 賴秀雯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許千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