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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69號 原   告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訓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中視科技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4 年度司促字第33540 號)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49,800 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11,395元,扣除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,895元。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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