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9號
原 告 信大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宗訓
上列原告因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中視科技企業股份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104 年度司促字第33540 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49,800 元,依民
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
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11,395元,扣除前
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10,895元。茲限原
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許清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