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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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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  告 鑫德機電有限公司(原名:臨安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王柏彥 原告與被告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754, 4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,6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念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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