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0號
原 告 鑫德機電有限公司(原名:臨安有限公司)
法定
代理人 王柏彥
原告與
被告上好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754,
40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7,62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念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