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5號
原 告 建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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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
代理人 戴俊仁
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
報酬事件
聲請對
被告張湶、陳妙門發
支付命
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
裁判費9,800元,扣
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300元。茲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華鵲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