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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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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報酬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35號 原   告 建喬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俊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聲請對被告張湶、陳妙門發支付命 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735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元,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繳裁判費9,800元,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,300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華鵲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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