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1號
原 告 國立臺中教育大學
法定
代理人 王如哲
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
律師
複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廷元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16
9,02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32,38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