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45號
原 告 聯信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金法
上列原告因給付貸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9,785萬元,依民事訴
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10,99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9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
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菘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