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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  告 聯信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法 上列原告因給付貸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金昌易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(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546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9,785萬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0,999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0,49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菘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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