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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回復所有權登記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7號 原   告 楊家鎔(原名:楊佳靜) 被   告 巨燁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隆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,係認兩造間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標 的所訂立之買賣契約無效,而請求被告回復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所有權登記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該買賣契約之買賣總價 款,即新臺幣(下同)24,0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3,20 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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