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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7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  告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智仁 被   告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(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物品)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 幣2,682,000元【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一及估價單所載金額】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,6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林慶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名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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