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6號
原 告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卓智仁
被 告 雷電光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家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(如
起訴狀附表一所示物品)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核定為新臺
幣2,682,000元【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一及估價單
所載金額】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,63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慶郎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
書記官 朱名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