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810號 原   告 林本堂產業株式會社(即林本堂股份有限公司) 法定代理人 林正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淑鸞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因原告起訴, 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,使本院無 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,茲限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提出坐落台中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 號土 地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到院,俾憑辦理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卉羚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