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12號
原 告 廣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文瓊
上列原告與
被告益彰開發有限公司、莊景綠間,請求給付工程款
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
依原告
訴之聲明之記載,為新臺幣(下同) 121萬0836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為 1萬30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王 嘉 麒