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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  告 廣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彰開發有限公司、莊景綠間,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, 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,為新臺幣(下同) 121萬0836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 1萬307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 嘉 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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