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2號
原 告 陳柏昇
兼法定
代理人 林幼欣
上原告與
被告源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
7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
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沈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