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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  告 謝采娥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澤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5  年  5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怡菁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 105  年  5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郁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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