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39號
原 告 謝采娥
訴訟
代理人 鄭志明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宇澤建設有限公司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依
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
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0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
書記官 鄭郁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