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6號
原 告 龍馬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坤龍
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遠榮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依法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,063,536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
訴訟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1,49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陳玲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