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號
原 告 允助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嘉玲
被 告 苑裡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敏男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,原告前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
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7 萬
3370元,應繳
裁判費2 萬159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
元,尚應補繳2 萬1092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劉念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