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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保留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  告 允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玲 被   告 苑裡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,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07 萬 3370元,應繳裁判費2 萬159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,尚應補繳2 萬1092元,未據原告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念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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