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4號
原 告 葛潔塵
訴訟
代理人 葛曉風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朝陽油壓機械股
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朝陽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
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
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
繳
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
應補繳20,300元。
㈡提出
準備書狀1件,並以
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
他造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
書記官 沈筱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