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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投資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04號 原   告 葛潔塵 訴訟代理人 葛曉風 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朝陽油壓機械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朝陽油壓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  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  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應   繳裁判費20,8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  應補繳20,300元。 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,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沈筱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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