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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 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郭賢傳律師 被   告 王天錫 被   告 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忠義 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130,567  元【即原告依更正後分配表可受分配之金額為(4,738,890 -  5,020 -114,257 -2,083 )×9,654,739/(9,654,739 +  24,777,449)=1,294,749 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扣除原  告依更正前分配表可受分配之金額164,182 元,原告可受分配  之金額共增加1,130,567 元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 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286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 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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