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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租賃物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  告 七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倉叁 被   告 周德亮即庫興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「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定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。查原告聲明 第1 項訴請遷讓房屋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號房屋「1層、卡序ED」面積1125平方公尺、課稅現值125 萬1000元,比例計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451 2元(0000000元/1125平方公尺×97平方公尺=84512元);聲明 第2項請求給付積欠租金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2500元;聲明第3項 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。合併計算結果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萬7012元 (84512元+112500元=197012元),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,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其餘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家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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