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19號
原 告 七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倉叁
被 告 周德亮即庫興行
上列
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按「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
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為準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 項定有明文。又「
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數項標
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
者定之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定。查原告聲明
第1 項訴請
遷讓房屋,
爰依
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號房屋「1層、卡序ED」面積1125平方公尺、課稅現值125
萬1000元,比例計算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8萬451
2元(0000000元/1125平方公尺×97平方公尺=84512元);聲明
第2項請求給付積欠租金訴訟標的價額為11萬2500元;聲明第3項
為附帶請求被告給付損害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
不併算其價額。合併計算結果,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萬7012元
(84512元+112500元=197012元),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,
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其餘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家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