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9號
原 告 郁榮園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麗娟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陳鏡發
支付命
令(105 年度司促字第11269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1 萬3,392 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
裁判費3 萬
9,808 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
補繳3 萬9,308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
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不得抗告。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翊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