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30號
原 告 海將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卓智仁
上列原告與
被告金成鑫工業有限公司即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
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台幣(下同)2,682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631元
,扣除前已繳納之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7,131元
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