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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3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33號 原   告 美嘉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宜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金成鑫工業有限 公司即鑫二昶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5年度司促字第9663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 049,22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,應繳 裁判費11,395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 應補繳10,895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余怜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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