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 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  告 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 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 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901,427 元【  計算式:分配表變更後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(4,738,890 -5,  020 -114,257 -2,083 )×71.96%+5,020 =3,327,795 元  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扣除變更前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42  6,368 元,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分配金額為2,901,427  元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 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 判費29,80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  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七庭 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彥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