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44號
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春臺
被 告 宏麟華行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
裁判費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,901,427 元【
計算式:分配表變更後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(4,738,890 -5,
020 -114,257 -2,083 )×71.96%+5,020 =3,327,795 元
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扣除變更前原告可得分配金額為42
6,368 元,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增加之分配金額為2,901,427
元】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
、強制
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29,809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。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彥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