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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  告 旭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在國 被   告 達鴻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朝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達鴻先進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104 年度司促字第34289 號)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,076,725 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 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0,89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 繳90,39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90,392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卉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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