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79號
原 告 三意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峻誠
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
核定
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
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
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、第77條之
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
告應無償提供木地板K3002H共7.67坪予原告,並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59萬2,500 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,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
出具前項木地板之產品保固書予原告,與
前揭第1 項請求自經濟
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利益亦相同,
爰不予另計裁判費。故
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依訴之聲明第1 項之請求核定為65萬1,
700 元(計算式:59,200元+592,500 元=651,700 元)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7,1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
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
。其餘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