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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  告 三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誠 被  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 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、第77條之 2 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 告應無償提供木地板K3002H共7.67坪予原告,並給付原告新臺幣 (下同)59萬2,5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,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 出具前項木地板之產品保固書予原告,與前揭第1 項請求自經濟 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利益亦相同,不予另計裁判費。故 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,應依訴之聲明第1 項之請求核定為65萬1, 700 元(計算式:59,200元+592,500 元=651,700 元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,16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,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 。其餘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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