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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9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動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  告 翰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雄 被   告 延豐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達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美國原裝進口Cummins Power 500KW 柴 油發電機組1 組,而該柴油發電機組之價值,經兩造前於民國10 4 年2 月16日簽訂合約書,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(下同)130 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該買賣價金,而核定為130 萬元 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87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清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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