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昀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建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6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 佰玖拾伍元,逾期未補正,即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上訴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,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(上訴理由除外)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3 項自明。 二、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25,000 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,59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 予駁回。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,亦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 法裁定補正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清源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