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0號
原 告 林火炎
訴訟
代理人 張慶宗
律師
謝逸文律師
被 告 王全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姝蓓
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訴訟(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4號)之
裁判,其
是否成立,為
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05年6月
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最高法院106年度
台上字第
2138號裁定附卷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