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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040號 原   告 林火炎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      謝逸文律師 被   告 王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蓓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訴訟(本院105年度訴字第974號)之裁判,其 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05年6月 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有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 2138號裁定附卷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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